举报须知:

一、举报受理范围:

(一)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
(二)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。

二、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相关规定如下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监察对象对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;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三、根据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原则,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,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。

四、提倡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

五、网上举报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,还可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举报。地址:蚌埠市涂山东路1717号金融中心A座16层,联系电话:0552-2566000,邮箱:bbgkbgs@163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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